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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是什么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5-12-31 14:12)    点击:222

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是什么?

1、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、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管理的机关(单位)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。

2、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、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。

3、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、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。

4、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。

5、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。

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
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,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,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。

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,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。需要延期的,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,可以适当延期,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。

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逾期不起诉的,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人事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、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。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。

特别规定: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,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,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,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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